同志们: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离不开科学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真正关注并推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答好加强“三个管理”新课题,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好六个方面。
一、加强“三个管理”必须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检察答案。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必须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体推进、融合互促,适应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业务管理重在抓实业务运行中的理念引领、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业务管理要着眼全局,一方面增强“大管理”格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检察业务发展的正确方向,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载体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另一方面增强系统观念,统筹推进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健全完善业务指导、_、评价、制约监督体系, ……略…… “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把实现客观公正作为加强“三个管理”的价值引领,把恪守客观公正义务贯穿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凡是有碍于客观公正的管理理念都应当予以摒弃,凡是不利于实现客观公正目标的管理流程都应当予以优化调整重塑。
三、加强“三个管理”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
实践中检察管理出现偏差,很多时候是由于政绩观错位。加强“三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回归到高质效办案本质本源上来。要破除考核依赖,深刻领会最高检取消业务数据考核功能的政治考量和价值导向,切实改变简单依赖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惯性思维,杜绝“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的机械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和业务指导功能,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真正做到让检察官不为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要坚持求真务实,克服“浮躁心态”。紧扣一个“实”字履职尽责,管理的重心既要紧盯办案数据、办案过程、办案结果等“显绩”,也要关注主动发现线索成案、接续跟进一体监督、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等不易显现的“潜绩”,察实情、办实事、务实功、求实效。要坚持担当实干,克服“躺平心理”。取消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不是减担当卸责任,要持续优化“案”的管理、精简“人”的考核、做实“院”的评价,实现三者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切实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鞭策作用,通过科学管理激活干事创业的“一池春水”。
四、加强“三个管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科学管理是一个不断适应发展需要和实践要求,在加强管理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完善管理的过程。加强“三个管理”,必须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结合宏观上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和微观上的质量评查、反向审视,紧紧抓住检察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措施,加以指导改进。比如,针对刑事检察依程序办案中存在的机械司法、程序了结、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就要从业务管理上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实质化监督办案意识,履行好审前过滤把关和诉讼监督职责,强化制约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又比如,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结构“倒三角”的问题,就要通过业务分析研判和科学管理推动构建各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工作格局,大力拓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履职空间,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事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行刑反向衔接等领域的司法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再比如,针对公益诉讼检察精准性有待增强的问题,就要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可诉性”这个关键上,着力从立案和诉前环节加强对“可诉性”的审查把关,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还比如,针对数字检察的溢出效应问题,就要强化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建用管理,既要推动类案监督产生规模效应,又要立足主责主业,恪守职能边界,不能越位代行行政执法职责,真正把数字检察的赋能作用有效发挥好。
五、加强“三个管理”必须形成管理闭环
科学管理必然是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需要建立全流程的追溯、监督、纠错、问责、持续改进机制。比如,司法责任的归属、落实、追究是一个完整链条和有机整体,加强“三个管理”应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牵引,对检察办案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要抓前端“准确明责”,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四张清单”,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巩固深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落实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要抓中端“实时督责”,通过业务管理上的业务数据会商、定期督查督办,案件管理上的检察权上下级、内外部制约监督,质量管理上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反向审视,着力解决实践中放而不管、制约不够、监督乏力等问题,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要抓后端“严格追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健全线索发现、移送,追责程序启动等工作机制,强化案管、检务督察、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动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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