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篇一、202x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 …………………………2
篇二、202x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7
篇三、202x年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14
篇四、202x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专题党课宣讲提纲………………………………………30
篇五、202x年党纪学习教育纪律教育专题党课…………45
篇六、202x年党纪学习教育纪律教育专题党课…………52
篇七、202x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专题党课宣讲提纲………………………………………61
篇八、202x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专题党课讲稿……………………………………………67
篇九、202x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专题党课讲稿 …………………………………………100
篇十、202x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 ……………………………110
篇一、202x年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党课辅导党课讲稿
同志们: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次。202x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x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框架结构没变,具体内容修改充实76条,新增16条。《条例》共158条。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
一、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九大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党员行为亮出标尺、划出底线。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好执行好《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在第2条和第3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坚守初心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作为《条例》总体要求。
《条例》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地位,体现出把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其他各方面纪律严起来的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思路。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条例》第56条中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第54条、第55条中,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7条中,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二、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
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要维护党章权威,完善其他党内法规并不断提高其执行力。《条例》第1条就明确“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条例》把党章新增要求具体化,更好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如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条例》第94条相应新增对相关问题的处分规定。党的二十大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写入党章,《条例》相应新增第57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落实不利作出处分规定。如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领导干部是骨干力量、关键少数,必须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更好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战斗力。但其执行中会遇到种种困难。《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新增第85条中,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
此外,《条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化为成文纪律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133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50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
党的建设全部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条例》修订和执行都必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要求。
《条例》第30条相应新增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
《条例》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个条款。其中,第56条新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处分规定;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第132条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0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35条和第1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统计造假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坚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同时,新增第131条,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19条中新增对轻微违纪给予相应处理,不予处分,并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纵观新修订后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出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把严的要求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条例》在第4条中增写相关要求,并把“严”的要求在《条例》中贯彻到底。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在《条例》第30条新增对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实现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时间上,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如《条例》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也不论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条例》将第105条、第141条、第142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86条、第98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反对四风的决心坚如磐石。在网络空间,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153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三是细化、具体化、精准化。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条例》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细化、具体化,这有利于推动党的各个组织严格、精准执纪,不断提高执纪的效率与公平。《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新增10个兜底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与其上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
篇二、202 ……略…… 的艰巨任务,为我们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责献。实践证明,作为一支纪律队伍,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这是确保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自觉,努力建成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队伍。
二、全面认识党的纪律规矩的时代特点
党的十八大从来,中央从抓"关键少数"到向基层延伸,从立高标准到划最底线,从法纪不分到挺纪在前,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论述越来越全面,规矩越来越具体,篱笆越扎越严密,问责越来越严格,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纪律规矩体系更加严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制订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去年202x年12月19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出台,这些党规的出台或重新修订,使道德、纪律、法律这三个规范党员言行的准则环环相扣,相辅而行,相得益彰。实现了纪律规矩与道德的统一。新修订的各项党规,在内容上列出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明确了党员干部_行为的空间。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共产党员的道德模范。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从内心深处解决好“不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强调的是道德的自律、觉悟,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强调的是他律,为党员干部的行为提供了遵循。这两个党内法规,把道德上的自律和纪律上的他律统一起来,为新形势下强化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夯实了制度基础。实现了纪律规矩与法律的统一。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将食处干部的底线退到法律上,只重视宣办大案要案,处理起来有时法纪不分,有的该受到法律处罚的却作为违反党的纪律来处理,有的在违反法律的同时违反了党的纪律,却被认为是小节,不予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了法纪分开,规定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并针对具体情况,明确该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法律制裁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级别高低,还坚持快食快结,条件具备的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这些新的规定要求,都很好的衔接了党纪与国法的统一。实现了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的统一。一直以来,党的纪律内容是明确的,但党的规矩的内容却是抽象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党的规矩进行了概括,明确了党的规矩的具体内容,即: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章程、总规矩,党的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的法律是党员和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的规矩。总的来说:,规矩包含了纪律,这里面既有明文规定的,也有未明文规定的,既有党纪国法这样的硬性约束,也有党约定俗成的自我约束,实现纪律规矩的相对统一。
(二)纪律规矩内容更加严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又作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新形势下.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使纪律规矩的内容更具体、重点更突出、要义更明确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到首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一旦突破,其他纪律就会全线失守”,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升到遵守党的其他纪律的基础。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比如,我们有的同志把改个年龄、改个学历看成是“小事”,但上升到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来说,就是欺骗组织,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再如,有的同志说我经济条件好,使用一些奢侈用品、戴一块名表、晒一晒名牌能律什么,但如果你在公共场合用了、戴了、晒了,并引发不良影响,你就是不遵守纪律要求,不按规矩办事,就有可能受到处理。如受到查处的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XXX,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是这样描述,“梆X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从一名私营企业主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干部。”可见,如果对“小事”“小情”听之任之,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就会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摆设,就会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的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到关键位置。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习近平总书记给我们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一才一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五个必须”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也是对党忠诚不忠诚的重要考验和根本检验。把同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提到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打“大老虎”,这些“大老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巨贪蛀虫,如果得不到惩处,我们国家的财富就会被他们掏空,人民也不答应;另一类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如果得不到惩处,党心、军心、民心就会被他们掏空,党和国家就会面临生死存亡。从电视、报纸揭露的一些"老虎""苍蝇"的丑恶行径来看,他们有的言辞论调和行为与党中央不一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搞非组织活动,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_,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这些人的下场只有一个,就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目无组织、挑战组织、对抗组织,肯定是自掘坟墓、自取灭亡。”
(三)纪律规矩的要求更加严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大无畏的使命担当,抓住了从严治党的要害和关键,对党的纪律、党的规矩的要求更加严格,确保了全面从严治党逐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实。切实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下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事实说明,遵守纪律和规矩没有例外,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党员、特殊公民。XXX等200多名“大老虎”,职位不可说不高,权力不可谓不重,可只要触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一高压线,一样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肃.查处。202x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案件就达X起,这其中既有省部级_,也有普通职员,也包括不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行政村干部。我只所以说包括不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行政村干部,就是让大家明白,无论你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违反纪律就要被追究;无论你是“小吃小喝”、还是大贪巨恶,只要违反纪律都不会被放过,在遵守党纪上是没有"特区"的,也是没有“敏感区”的,更是不可能有“禁区”的。切实保持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党纪处分有轻重之别,但纪律规矩没有软硬之分、没有弹性之说,都是刚性约束,无论违反了哪项纪律,都要受到惩戒。刚开始时,少数党员对党的纪律规矩的认识是有偏颇的,有的错误地给各种纪律划分为几个等级,认为政治纪律是打头的、不能碰,组织纪律是针对干部的、要维护,廉洁纪律是教训最多的、要远离,对这些纪律认知的惩戒性、警惕度相对高一些,而对其他纪律则认为违纪"触点"低、"弹力"弱、"触网"系数小。如,对房产和基金股票的如实申报,有的干部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去年全市县级领导干部选拔调整中,我市有个别同志就因为没有申报还没有办房产证的房产,而失去了晋职机会。切实坚持将纪律规矩挺在法前。将纪律规矩挺在法前,也就是说党纪严于国法。同一件事,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会被制止、被曝光、被处分。比如,婚丧嫁娶的大操大办,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对普通群众、对一些明星来说,他们大操大办只是不节俭的行为,但对党员、对领导干部来说,大操大办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就得受到党政纪的处分。如,当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问题时,一个老百姓当众抱怨、当众骂娘,我们可以当成一种意见的表达、一种情绪的宣泄,但对党员、对领导干部来讲,如果不分场合地胡说乱侃,就是违纪了。原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作为一名党员,他在饭桌上边唱边调侃攻击党的领袖,就严重违反了党的规矩,就受到了应有的纪律处分。
(四)纪律规矩的执行更加严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违纪违规问题抓得更早更小,对触犯纪律、不守规矩的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使纪律规矩通上了"高压电",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与原来相比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党内监督比原来更经常。过去,我们党抓日常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有的执行纪律规矩时“尺子”松,对小问题不查不纠,损害了党纪的严点性;有的因违者众多而放任,明明发现了问题,却以违反者众多而没有执行纪律,客观上导致养痈遗患、积重难返;还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日常的管理和监督,认为抓早抓小是组织上对自己的不信任,有抵触反感情绪。这都反映了我们在从严治党方面存在宽、松、软的问题。一些身陷图圄的领导干部在忏悔书中谈到,当时如果有人对他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如果党组织对他在纪律上踩线的时候就严厉叫停,也许就不会发展到后来惊天大案的地步。所以,现在我们对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天天抓,时时抓,把纪律的"扣"越拧越紧,就是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遵纪守规意识,确保不因吃了不该吃的饭被找去谈话,确保不因喝了不该喝的酒被处分,确保不因枳小成多而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这既体现了监督的抓小、抓常、抓实,也体现了监督就是关心、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二是对违纪违规的惩治比原来更坚决。现在,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也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惩治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时间之长、要求之严实属少见。有国外媒体称,当代中国的反腐败,是近现代史上影响最大的反腐败斗争。最显著的一点就是,退休也不等于进入了"保险箱"。如,XXX卸任政治局常委后被食,XXX卸任军委副主席一年后被查,XXX卸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两年后被查,XXX卸任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八年后被查。下八大以来,先后有XX多名副省级以上退休_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由此可见,只要你有违规违纪事实,不管身居何位、不管在任与否,一经查实都要受到惩处。三是追究责任比原来更彻底。过去,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薄,把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割裂开来,对管党治党心不在焉;有的只抓权力,不抓监督,平时对干部放任自流,出了事就把责任推给纪委;有的原则性不强,对歪风邪气不抵制不斗争,一味遮丑护短,甚至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等等。现在,这些问题都要被严点问责,不仅要问责个人,还要问资各级党组织。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严重失职渎职,对在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结果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始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规党纪这条红线。这既要依靠党纪国法的严惩威慑,解决"不敢"的问题,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设计,解决“不能”的问题。但更多地还要依靠自己加强主观世界改造,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强化思想上的约束意识,彻底解决"不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一个思想上的纯粹人。“纯粹人”的特征是理想信念坚定、思想品德高尚。做一个思想上的纯粹人,就是要筑牢思想防线,坚决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侵蚀,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要牢牢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反映着党员、干部所特有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等品行操守,关键就是要求我们做到对党忠诚。要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要自觉把党放在心中,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党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切实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要牢牢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之本。我们必须真学、笃信、活用党的创新理论,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坚定理念信念、筑牢精神支柱作为终身课题。要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本职工作中,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本色、底色。要持之以恒修养党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改造,也不能放松党性锻炼。要牢牢坚守共产党人的道德情操。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共产党人精神家园的宝贵财富。要以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率先垂范。要管住管好生活圈、娱乐圈、交友圈,做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做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做作风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
(二)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明白人"的特征就是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进一步强化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核心意识,就是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看齐意识,就是要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进一步强化号令意识、责任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绝对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坚决做到听令而行、令行禁止。要不断提高落实力和执行力,确保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始终把责任扛在启上,敢于担当,敢抓善管,遇到矛盾不绕、面对困难不躲、解决问题不拖,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不懈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底线意识。讲党性、懂规矩、守纪律、听指挥,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对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说三道四,不自行其是,不阳奉阴违,不打折扣、搞变通。
严格按照党章、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要求为官从政,坚决抵制潜规则,坚决不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坚决服从组织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请示汇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监督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y论监督。
(三)做一个行为上的老实人。“老实人”的特征就是凡事都要严格按组织要求办、规定制度办、程序要求办,决不自行其是、投机取巧。行为上做一个老实人,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规矩与程序的关系。要坚决维护团结、不拉帮结派。党员只有一个上级,那就是组织,干部只有一个靠山,那就是人民。我们要坚决克服"出大力的不如抱大腿的"错误思想,坚决不能将正常的同志交往庸俗化、圈子化、派系化,坚决反对领导干部对党员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阿谀逢迎,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坚决服从组织、不讨价还价。服从组织决定是党员干部讲大局、讲党性的表现。我们要强化组织观念,牢记自己是入了党的人,任何时候都要与党同向同行、同心同德,坚决禁止向党要荣誉、要职务、要待遇行为,只要组织需要、工作需要,到什么岗位上都能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以实际行动服从组织、拥护组织、支持组织。要坚决遵循程序、不我行我素。敢于和善于按程序办事,既是保证全党集中统一的“硬规定”,也是检验党员合不合格的"试金石"。要遵循程序,就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各项制度规定中的程序要求;就一定要主动将各种工作程序公之于众,让权力在规定的程序和约束下行使,让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坚决防止随意简化程序、故意规避程序、搞暗箱操作或任性"变通",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四)做一个作风上的正派人。"正派人"特征是有德行、谨言行、重品行。做一个作风上的正派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要做到慎独、虑微、防小,真正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犯大错误都是从犯小错误开始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说道:"于细微处见精神,于细微处也见品德。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人品,反映作风。”现实中,许多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往往也都是从“不拘小节”,从生活和工作中的小事开始,一步一步地滑向深渊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用"慎独"来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时严格规范自己,确保自己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有没有监督一个样;用"慎初"来把住第一次、守住第一道防线,确保自己不抱侥幸心理、不图一时之快,不迈危险的第一步;用"慎微"来警惕小毛病、整改小问题,确保自己不在小事小节中迷失方向、不在小恩小惠面前丢掉原则,真正把自己修炼为气节高尚、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顶天立地的正派人。
总之,守纪律、讲规矩,做合格党员,永远在路上。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四句话”要求,始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确保对党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安全稔定的社会环境。
篇四、202x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宣讲提纲
同志们:
202x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今天,我们专题组织宣讲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新旧条例对比、答记者问等有关内容,以及自己学习理解,围绕“三个讲一讲”进行领学。
一、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xx年、201x年、202x年3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可以说,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X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此次《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
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根据新情况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二、讲一讲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x年《条例》相比,编、章不变,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一)关于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中。
第二条指导思想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总体要求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整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中。
第十条中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调整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中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调整为“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增加“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增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绐予组织处理”。
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
第十七条中增加“谈话函询”“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退赔”等情形,将“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中增加“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内容;
第二十条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明确为“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将第五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明确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六条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调整为“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内容,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十条将“有其他违法行为”明确为“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新增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明确为“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
第三十五条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内容,并增加“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内容。
5.第五章其他规定中。
第四十条增加“谈话函询”情形;
第四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即:“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将计算经济损失明确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二)关于第二编分则
1.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报刊、书籍”"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政治攀附”内容;
第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绐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增加“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
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内容;
第六十八条增加“理论”内容;
第六十九条增加“要求其限期改正”内容;
第七十条僧加“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
第七十六条增加“严重后果”内容;
2.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八十条为新增内容,即:“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增加“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内容,将“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调整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责献的”;
第八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即:“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将“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细化为“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增加“称号”内容;
第八十八条将处分主体明确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九十一条增加“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容;
3.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九十四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
第九十七、九十八、一百零二条将“消费卡”明确为“消费卡(券)”,并在九十八条中增加“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内容;
第九十九条中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细化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一百条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百零三条将“活动”调整为“行为”,将“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
第一百零四条增加“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将原有特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条款删掉“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变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增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为新增内容,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将一些具体情形概括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范围更大;
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人群;
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
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奖金”调整为“福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创建示范活动”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等情形;
4.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将“扶贫领域”调整为“兴村振兴领域”;
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社会救助”情形;
删除原有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5.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三十条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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