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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

2025-02-26 20:36:31 妙笔智库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x)》,截至20X年X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X.X亿户,X.X%的用户在半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平台购物,直播已成为日常生活快消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新型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但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尽管在目前的税收征管领域综合治税被反复提起,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很理想,跨部门之间涉税数据传递不畅、部分地区人为地制造“税收洼地”等问题层出不穷,税款严重流失,给我国在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长此以往,直播带货行业难以合法合规运行。本文对直播带货行业现存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直播带货行业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直播带货模式及纳税规定

  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主播个人带货;另一种是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两种模式下的纳税规定有所不同。

  (一)主播个人带货模式

  如果主播不属于公司员工,以个人身份为商家直播带货,直播平台按比例与其共同分配收入。主播获得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这部分收入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应X%~X%的X级超额累进税率,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此外,主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如果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定位不同,纳税分两种情况。

  ①当主播服务公司为卖货公 ……略…… 差时,电子申报就难以发挥自主、快速、便捷的优势。

  (二)扣缴义务人认定难

  虽然有关政策要求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是直播带货行业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识别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要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当有关机关对直播带货行业征税时,极易混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给主体责任归属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目前,直播带货行业采用最多的是非商家员工模式,独立主播通过自己的账号更加_地进行直播带货。这类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平台代扣代缴。但是在实际中,平台也有可能因程序复杂而少扣少缴,并且平台也无权对主播的其他所得进行代扣代缴。另外,这些主播可能在多个平台上注册。各个直播平台之间信息不相通、不透明,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全部数据。此外,现行的《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明确了直播平台及MCN机构应该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并未确定从业人员在具有多种收入来源及涉及多个交易关系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认定方法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顺序,而且模糊的协议内容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也为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供了理由。

  (三)收入难以确认

  1.虚拟商品控制权转移判定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存在X天无理由退货、X天内发货、虚拟道具是一次性使用还是某一段时间使用等不好确认收入时点的因素,导致直播平台难以明确收入的确认时间。拿虚拟商品来说,直播平台销售给用户虚拟商品之后,即认为客户实际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然后对主播进行打赏并将打赏所得确认为收入。但实际上,一些用户在购买虚拟商品之后并未完全使用,原因如账号遗失、后续不想再使用该平台等,造成虚拟货币沉淀问题。从表面上看,直播平台完成了控制权的转移,但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潜在的合同义务,造成难以明确收入的确认时间。

  2.带货主播收入关系复杂

  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定位大致可分为X类:第一,主播以个人身份与直播平台合作,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收入包括业务提成、“粉丝”打赏和劳务报酬;第二,主播成立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合作,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为其经营所得;第三,主播签约公司与直播平台合作,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公司的经营所得。收入关系的复杂性极易使一些主播萌生偷税漏税的想法。这些主播一般会将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或个人经营所得进行互换,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是因为当主播进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最高达到X%,但如果其按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最高只有X%。近年来,在直播带货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主播偷税逃税案例时有发生。梳理一些典型案例发现,网络主播偷税逃税所用的常见手法有:将直播佣金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设立公司虚构业务、隐匿直播平台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相关资料等。

  3.带货主播打赏收入认定多元化

  “粉丝”打赏作为直播带货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不仅金额较大,而且还牵涉收入性质多样化的问题。打赏收入的定性会严重影响主播的个税申报,比如赠与行为不用纳税,与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相差甚远。

  从形式上看,打赏收入似乎是“粉丝”对主播的无偿赠送,但从本质看,这一行为是“粉丝”对主播所提供服务的付费。根据其定位不同,打赏收入也不同。第一,主播以个人的身份在平台获得打赏收入有两种情况:①主播直接与平台签约,有基本的底薪,打赏是提成;②主播不与平台签约,没有底薪,平台只抽取中介费。第二,主播成立工作室,与平台形成了合作关系,打赏收入分为两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第三,主播与公司签约,签订劳务合同,打赏收入分为3部分,按照具体的合同条款分配。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X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报告》,20X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X.X万亿元,较20X年增长X.X%。与市场规模相比,电子商务财税贡献率稍显逊色。从20X年查处多起主播偷逃税案件及20X年整改后依然有主播偷税漏税可以看出,不少纳税主播主动纳税意识比较薄弱,存在侥幸心理,加之监管部门惩罚力度不够,增加了我国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直播带货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一)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电子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电子税收登记制度。第一,要确认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网络主播拥有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申报的前提,建议当主播注册时需进行实名认证,将其身份证号作为账号依据。主播根据纳税识别号,登录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纳税系统。关于纳税申报材料,主播可在申报系统内直接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此系统与税务机关的系统是互通的,之后税务部门可通过软件系统,对已提交申请的纳税主体的各种登记信息进行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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