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事项概述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处罚对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
○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 具体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乡镇水利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 实施层级:乡镇级
二、权力类型与实施依据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类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x年修正)
○ 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x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三、行使主体与承办机构
○ 行使主体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乡镇水利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四、实施层级及权限
○ 实施层级
○ 乡镇级
○ 权限
○ 调查取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以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上报重大案件
五、乡镇职责
○ 日常巡查与监督
○ 建立健全巡查制度
○ 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宣传教育
○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
○ 协调配合
○ 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停止,并告知法律责任
○ 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明确清除或补救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
○ 依法处罚
○ 对逾期不改正者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七、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第五十五条
八、追责对象范围
○ 直接责任人
○ 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主管人员
○ 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九、追责情形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追究法律责任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包括超越职权范围、故意拖延办案、包庇纵容等
○ 徇私舞弊
○ 收受财物、隐瞒违法事实、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等
十、备注
○ 特殊情况说明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上报并做好舆情应对
○ 法律法规修订
○ 及时更新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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