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下面,就《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与大家一同再次深入学深悟透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背景、主旨要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正是靠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中国共产党才能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伟大胜利。回顾党的纪律建设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党纪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主要围绕着革命斗争的需要展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主要围绕着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展开。在改革开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主要围绕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展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贯彻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能打败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我们这么大一个党,有着光荣的历史、伟大的成就,一些人很容易在执政业绩光环的照耀下出现忽略自身不足、忽视自身问题的现象,陷入“革别人命容易,革自己命难”的境地。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乏应有的敬畏和戒惧;有的组织观念缺失,妄自尊大、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二是“四风”问题禁而不绝。有的到培训中心、内部食堂、农家乐等隐蔽地点吃喝;有的不吃公款吃老板;有的以培训、考察名义 ……略…… 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_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案例)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我们近年来查处案件中频繁出现,尤为典型的就是地区商贸总公司原总经理温某案,温某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其下属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后要第一时间向其汇报谈话内容,并组织中层干部编造多份假票据、多次模拟谈话演练,但是假的永远真不了,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谎言被揭穿,说谎者瞠目结舌、漏洞百出。案件结案时,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审慎稳妥的考虑,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来定性处理,但今后如果再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有明确的依据,按照违反组织纪律来处理了。温某案件我是办案人之一,至今我对其在忏悔反思材料中的一句话仍记忆犹新,他说:我在单位就是黑瞎子打立正--一手遮天,嚣张跋扈到如此地步怎么能不出问题?
(三)关于廉洁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条例》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三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四)关于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条例》立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违纪行为。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条例》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衔接问责条例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典型案例:敷衍、消极应付】202x年2月,某县某街道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武某某主管街道物业办工作期间,在未与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和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对群众屡次反映居民楼存在质量问题的12345热线工单,授意工作人员使用无实质性内容的“官话”“套话”敷衍塞责;街道热线办主任洪某对热线工单回复内容把关不严、督办不力,致使工单被市、县两级热线办连续9次发回重办,造成不良影响。武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五)关于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等,对此必须得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纪律保障。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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