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案款提存 ……略…… 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 移送执行的案件联系不上权利人的;
(六) 其他法院裁定将该案款予以冻结、扣留在本院账户上的;
(七) 执行案件出现中止、暂缓情形的;
(八) 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三条 对符合提存公证条件的执行款,人民法院向公证处出具《执行案款提存公证通知书》等文书手续,公证处据此将相应执行款提存指专门账户保管。
第四条 《执行案款提存公证通知书》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和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双方建立专门台账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证处在提存之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和法院出具提存公证书;自提存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通知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款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第六条 执行案款提存公证后,符合发放、支取条件的,提存款受领人可向公证处提交案款领取申请,受领人提供合规提取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公证处完成对应执行款发放、支取工作。案款提取完毕后,公证处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公证处、银行建立信息共享和安全支付机制,共同监管执行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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