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员探亲休假、日常休整及已婚消防员离队住宿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身份的消防员。
第三条 消防员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应当按照服从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审批。
第四条 支队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消防员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管理工作;大队、消防救援站负责本单位消防员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的审核报批、备案督导和跟踪落实。
第二章 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
第五条 消防员按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待遇,须符合战备要求,执勤消防救援站人员在位率不得低于实有数的85%。
第六条 消防员按以下标准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消防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四级消防士任期内每年享受1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三级消防士以 ……略…… 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年探亲休假假期。
第九条 消防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休假中的一项,婚假、孕产假、护理假可以叠加,年内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疗养时间计入年度探亲休假假期。
第十条 消防员探亲、休假假期包括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十一条 消防员探亲、休假假期可酌情分段安排,一般不超过2次。只允许一次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省内一天,省外两天),婚假、孕产假、护理假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消防员。确因工作需要召回且剩余假期在5天以上(含5天)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补假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十三条 探亲休假的消防员可申请领取不超过1个月的基本伙食费。
第十四条 消防员按以下标准享受日常休整:
(一)入职满1年的消防员开始享受日常休整。
(二)已婚消防员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可安排轮休或离营住宿,原则上不得离开单位驻地,每次轮休不得超过2天,于当日晚饭前离营,轮休结束当日晚饭前归建;离营住宿于当日晚饭前离营,第二天操课前归队;全年累计轮休(离营住宿)不得超过40天(次)。
(三)已婚消防员与父母在一地,与配偶不在一地的,日常轮休不得离开驻地,可将轮休天数累计使用并与探望配偶假合并安排,原则上每年累计轮休天数不超过15天。
(四)已婚消防员与配偶和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日常轮休不得离开驻地,不得在外留宿(直系亲属来驻地探望除外),可将轮休天数累计使用并与探亲休假合并安排,原则上每年累计轮休天数不超过15天。
(五)未婚消防员与父母在一地生活的,可安排轮休,原则上不得离开单位驻地,每次轮休不得超过2天,于当日晚饭前离营,轮休结束当日晚饭前归建,全年累计轮休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六)未婚消防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日常轮休不得离开驻地,不得在外留宿(直系亲属来驻地探望除外),可将轮休天数累计使用并与探亲休假合并安排,原则上每年累计轮休天数不超过15天。
(七)消防员日常轮休和离营住宿可在日常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执行等级战备、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等任务,且连续作战或工作的,可视情组织消防员进行一定天数调休,原则上在驻地安排,也可结合疗养工作一并实施。
第三章 家属来队
第十六条 家不在驻地的消防员,直系亲属可来队探亲,通常在单位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消防救援站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统筹安排消防员家属来队探亲工作。
第十七条 消防员配偶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天;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支队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轮休和离营住宿条件的消防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个人向消防救援站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暂住证、工作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等);
(二)消防救援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大队于每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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