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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上的研讨交流发言:执纪执法贯通,赋能纪检新篇章

2025-02-26 20:15:30 妙笔智库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入推动执纪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形成执纪执法合力。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实践要求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系统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突出强调“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 ……略…… 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为其他条文的修改提供遵循、指明方向。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在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与政务处分法衔接,提高执纪执法效率。第三十五条在明确党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给予党纪处分程序的基础上,新增相关表述,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纳入进来,逻辑上更加周延。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三是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条例》进一步拓展贯通衔接的宽度,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注重与组织处理等规定衔接,针对实践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推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有力等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同时,新增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进行规范,严禁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过程中避重就轻,形成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等制度规范适用、精准适用的“组合拳”。注重与问责条例等规定衔接,《条例》聚焦“关键少数”,在第七十四条明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要给予处分的基础上,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同时,在条文中注重压实“领导责任”,现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聚焦工作实际,切实推动执纪执法贯通落深落细。一是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_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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