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办公室XX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民主、法治、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定优先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作为各级各部门做决策、上项目必经的一道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凡属于“应评”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上会研究,不得作出决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三条 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决策或审批的运行方式和效力的前提下,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机融入现有决策程序和审批体系中,做到评估质量与决策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一)县、镇、作出重大决策的,由和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二)委和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三)需要多级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四)评估主体应成立由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代表、政协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库,由专家库人员和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领导小组开展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根据以下范围评估,各镇,县级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下述范围和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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