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XX市委市政府关于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护理假等。
第 ……略…… 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七)带薪休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护理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1、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白城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2、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白城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请销假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则。
1、请假人应填写《XX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报备,主要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备案管理。
2、工作人员在请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假期应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事务保持好工作沟通。
3、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与主要领导沟通,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销假程序。各类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请假期满后3日内,应按规定程序履行销假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补偿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将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量化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作人因履行单位安排的极难险重任务不能按规定休假的,单位应在工作任务纾解后集中安排休假,保证工作人员休假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由本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
1、无特殊原因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
2、假期届满后3日内未及时销假的;
3、请假未获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3天以内的。
(二)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
1、一年内无特殊原因累计事假超过20天以上的;
2、假期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5个工作日未到岗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
3、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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