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目标,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推进国家反腐败_发展,既需要建立集中统一行使监察职权的专责机关,也需要监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合作关系的协同机制。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监察_改革中反腐败机构资源整合的双重路径
在监察_改革之初,首要以部门归并作为解决资源分散、力量分离等相关问题的基本对策,将职责相似、职权互补、权能相适的职能部门归并为统一独立、专业权威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把国家机关中履行反腐败职能的资源力量进行合并,包括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反贪部门在内的职能机构被合为一体,将行政监察、行政预防、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进行整合的“五权合一”模式由此形成。“五种权力”并不是简单拼合,而是对这几种权力的权能进行吸收转化和有机耦合之后形成的全新状态,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融合性和系统性,是一种更高级形态的职权结构体系。
部门归并虽然在监察_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实现反腐败职能机构资源整合的有效路径,但是其建立在 ……略…… 腐败机构在反腐败治理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国家监察_改革的最终目的,除了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系统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以监察委员会为基本内核的反腐败_”,以此完成现代国家廉政治理_的建构目标。以促成反腐败合力推动反腐败机构间的职能协同,不仅有利于承担反腐败职能的各部门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而且有利于形成以各部门协同作战为基础的现代廉政治理_。
(二)制度逻辑:机构部门间的职能分立
在国家机构间构建相互配合的部门协作关系,无不是将部门分设与功能分立作为预设前提。“基于职能分立形成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履行职务职能而相互协作、彼此依存的关系。”如果存在可以集合所有权力于一身的超级部门,那么出于对自身力量的绝对自信与基于环境条件的现实决定,主观上不仅不存在配合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配合的可能。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与专业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分工不可避免地日益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和要求管理政府职能,是现代社会政府治理的趋势。”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的现实条件下,以部门分设与职能分立为导向设置的各类国家机关,在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机构体系中存在着彼此迥异、互不相同的具体职能,由此组建既相互交叉又彼此区别的国家机构职能分工系统。机构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工作协作关系与程序衔接流程,成为现实中推动国家机器整体运转的必要条件。为实现相同的工作目标或为了促进连贯、完整的职权运作,各个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这使得现代国家机关间构建更为紧密的关系联结成为现实可能。作为求同与分立并存的关系状态,监察_改革中反腐败机构间职能协同关系的前提,正是监察委员会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立与部门分设。监察_改革将一些原本分散的机构进行部门归并,“五权合一”造就了作为专责反腐败机构而存在独立行使监察职权的监察委员会,是从原先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肩负反腐败职责的权能体系中分化出来并重新组合而成,因此,监察_改革中构建监委与其他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协同关系成为必要的选择。
(三)行动逻辑:合作与约束并存的相互行为
职能协同的行动逻辑不仅仅在于反腐败机构之间在反腐败工作流程中的合作协调,还应该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彼此的相互制约。机构之间良好的职能协同关系应该表现出合作与约束并存的基本态势。相较于反腐败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引起不作为表现从而导致权力监督的失效问题,不同部门之间出现权力与权力不正当勾结的“权力板结”状态更应加以严密防范,必须确保被监督对象与监督者之间关系能够处于法治化保障、制度化建设之中,不至于出现失衡状态。为此,必须通过各机构相互之间的权力制约来杜绝此类现象,降低机构间通过权力网络实现权力无序扩张的可能性。为此,一方面,持续推进关于职责分工的制度化过程,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办事环节相对应的职能部门,清楚反腐败工作中相关事项的责任归属;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与职能协同相关的程序规则,依靠健全的规章程序约束各部门权力运行。同时,以严格程序审批确保程序执行的实质化,防止程序流于形式等现象的产生,充分发挥基于程序规则的确定性保障作用,避免出现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随意化倾向。
三、监察_改革中职能协同的机制构建
以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为目标,推动形成各职能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有助于大力深化监察_改革。为此,职能协同作为部门归并之外提升反腐败合力的另一项有效举措,对于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而言较为关键。面对目前反腐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在程序衔接、标准适用、配合意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与完善职能协同机制来寻求解决之道。一般而言,可以从业务协作机制、程序规范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内外保障机制四个方面推进职能协同的机制构建。
(一)业务协作机制
为了寻求监察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通过明确不同业务流程之间的协作细节以确保协作配合的顺利推进,基于工作业务事项细分的相关考虑,必然需要构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首先,业务信息的互通机制。同属监督体系的各职能机构针对监督对象的社会关系、财务、财产、行踪等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产生的业务信息,在遵守不对外泄露信息、保护对象隐私权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部门之间业务信息的互通机制。其次,证据线索的互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在围绕被监督对象开展相关工作时发现问题并取得相关的证物信息,以及接到来自人民群众的检举、举报、来信、来访时获得的相关材料,根据证据线索所指向具体行为涉及的具体领域,及时传达告知、移交线索给主要负责监督该领域的相关机构,以此构建职能部门彼此之间关于证据线索的互送机制,从而提升反腐败机构间的合作程度。最后,监督工作的互助机制。由于在具体工作中相关案件所涉及的范围可能包含多个职能部门负责的业务领域,各部门在履行权力监督的工作职责时,可以通过建立互助机制来整体性提高反腐败工作的协同效率。一方面,不同职能部门从各自业务角度出发提出的建议,对于制定本部门更为全面科学的工作计划或有帮助,有助于增强部门间的合作意愿,从而为增强协作水平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不属于本部门的专业性事项,可以通过互助机制邀请对此具有业务专长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有助于部门工作推进、增强工作效能,从而为协作配合的整体性效率提升创造条件。
(二)程序规范机制
虽然监察委员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在反腐败相关工作中的职责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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