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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解读讲话提纲

2025-02-26 20:47:07 妙笔智库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部署要求和读书班安排,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3月30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4个月时间内,把《条例》学深学透学到位。省委、市委相继召开会议,对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以及中办《通知》要求,落实好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全面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下面,我交流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二是对《条例》内容特别是新修订部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三是对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的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和准则。其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底线和 ……略…… 化纪律意识、绷紧纪律之弦

  修订后的《条例》3编、11章、15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内容比较多,内涵很丰富。由于时间关系,这里我有重点地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总则部分。总则在《条例》中具有统领性、方向性,好比人的大脑,起到“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是条例最重要的部分,需要认真领会和把握。总则共5章、48条。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主要规定了违纪概念、纪律处分和处理措施的种类、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使用等内容。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主要规定了从轻减轻处分、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免予处分以及从重加重处分的含义及适用的情形,违纪合并处理,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的处理等内容。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并规定了中止党员权利等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主要对《条例》所涉及的概念,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区分,主动交代,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违纪所获利益的处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总则的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

  本次《条例》修订,总则部分新增5条,修改26条。我们学习总则,需要把握几个重点。

  一是关于指导思想。这次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及时转化为纪律要求。比如,在第2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内容。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理解把握,真正把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变为强化理论武装、夯实思想根基的过程,铸牢遵规守纪的政治之魂、思想之魂。

  二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原则,这些执纪理念和原则,贯穿体现在分则中的每一条、每一款。比如,在第5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在第19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不予党纪处分;并明确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两条内容前后呼应,充分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是关于“四种形态”。“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就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养成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分别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就是让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强化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的态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防线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尽可能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四是关于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条例》把对党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比如,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而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与之相对应,从重加重处分也是这样把握。

  五是关于纪法衔接。这次修订《条例》,更加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联动。比如,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纳入党纪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4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28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0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破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分则部分。共6章,分别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一是政治纪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主要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2条、修改12条,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更加突出”:

  1.更加突出对党忠诚的政治要求。在第52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4条、第55条,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2.更加突出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在第56条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要求更加严格。

  3.更加突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新增第57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目的就是督促党员干部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4.更加突出坚定共产主义信仰信念。在第70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原来只针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从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理想信念丧失到不可理解的地步。

  二是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主要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和违规出入国(边)境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2条、修改7条,主要是“两个明确、一个加强”:

  1.“两个明确”。①明确了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不履行作证义务行为的纪律处分。新增第80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牢记自己应尽的义务。②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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