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重要部署,总结近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讨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明确方向,推动裁审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首先,我代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市两级三家法院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战在裁审一线的各位庭长、法官、仲裁员和业务骨干,致以诚挚的问候!
一、充分认识裁审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一头连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头连着企业的健康发展,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裁审衔接机制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案件处理质效、统一裁审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_意识不断增强,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裁审衔接 ……略…… 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形势任务,清醒认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在市两级三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裁审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案例研讨和业务交流更加频繁,裁审尺度日益统一,案件处理质效明显提升。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XX件,其中通过裁审衔接机制成功化解的案件占比达到XX%,案件平均处理周期较之前缩短了XX天,“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减少,劳动者和企业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从案件特点来看,一是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劳动争议的诱因更加复杂,案件数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案件数量增长尤为明显,给裁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多样。除了传统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等争议外,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电子劳动合同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和专业知识,处理难度较大。例如,近年来出现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等问题存在争议,给裁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是_性争议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因经营困难、转型升级等原因,出现拖欠工资、大规模裁员等情况,容易引发_性争议。这些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_问题。
从裁审衔接工作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一是信息共享不够充分。虽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但在实际工作中,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传递还不够及时、准确,一些案件的证据材料、审理结果等信息未能实现实时共享,影响了裁审衔接的效率。二是业务交流不够深入。尽管开展了一些案例研讨和业务培训活动,但针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还不够频繁,裁审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还不够深入,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还存在差异。三是程序衔接不够顺畅。在仲裁与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财产保全、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障碍,导致案件处理周期延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劳动者的_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劳动权益的诉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不仅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还对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用工成本上升等问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导致劳动争议风险增加。此外,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传统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监管模式难以完全适应,需要我们及时研究应对。
三、扎实推进裁审衔接机制的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质效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围绕优化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加强案源治理等重点工作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协作配合,扎实推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劳动争议化解格局。
(一)加强裁审标准统一,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统一裁审尺度是裁审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要建立常态化的案例研讨机制,定期组织裁审人员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处理原则,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和处理意见。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为裁审人员提供参考,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例如,针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要统一对工伤认定范围、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等方面的认识,确保同类案件在仲裁和法院阶段得到一致的处理结果。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裁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动态,提高裁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适用能力。
(二)优化裁审程序衔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要进一步优化仲裁与法院之间的程序衔接,建立便捷高效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机制。在案件移送环节,要明确移送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移送至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要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实现仲裁与法院之间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审理结果等实时共享,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在协同办案方面,要建立裁审联合调解机制,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联合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例如,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共同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履行率。同时,要探索建立裁审速裁快审机制,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缩短案件处理周期,让当事人尽快拿到处理结果。
(三)强化案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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