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包括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特殊机构,应当时刻对工作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身的特殊使命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与创新,又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回应与调适,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新时代新征程,依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我们有必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精神,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新思路、注入新活力。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强化认识,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的提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具有科学的思想根基和强烈的现实观照,传承了中国共产党宝贵的历史经验,彰显了理论、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生成逻辑。
(一)思想根基:汲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智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诸多理论,其中就涵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由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规定了“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这一组织设定是确立无产阶级政党党委领导核心地位的最初实践。以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建立为开端,再到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的无产阶级政党的责任担当贯穿其中,《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曾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理论依据。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指导下,列宁创建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一方面,明确了委员会领导整个组织生活的功能定位 ……略…… 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规定领导班子正职负总责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20xx年,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这一系列责任制度的建立,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制度支撑。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历史经验,首次提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本概念,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其重要性,还领导制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揽子制度,推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取得历史性成就。
(三)现实观照:回应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现实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论述是对实践中的现实难题给予的有针对性的回应。当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面临诸多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而在具体落实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任重道远。一是一些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如将主体责任范围缩小弱化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使主体责任追责“聚焦”同化为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主体责任性质变味内化为纪委监委的专门责任;将主体责任置空虚化为“开开会”“签签字”“表表态”的非政绩考核责任;等等。二是一些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执行不力。如有的没有把主体责任当成分内之事,只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有的疏于责任的履行,只抓业务不抓党建,不能顾及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建设;有的全然把主体责任置于脑后,甚至带头不担责履责,败坏了风气、带坏了队伍,在党内形成不正之风;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论述无疑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密钥,是对新时代党_理政实践的现实思考。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主要围绕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主责模式、主责进路等方面展开系列论述,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
(一)科学内涵:强调“主体责任是主要责任、分内责任、政治责任”
相较于党的十八大以前的全面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内涵更加丰富,而解释“主体”一词成为理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科学内涵的关键。从词义来看,“主体”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三种释义,一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二是哲学上所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三是法律上所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结合第一层释义,在“主要—次要”维度主体责任是主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这一重要论断形象地指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党委(党组)所应发挥的核心作用。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与纪委职责划分不清晰,少数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没有形成主体责任意识,习惯性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属于纪委监委的任务,导致纪委代替党委(党组)承担了诸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党章》第八章第4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一词充分体现了党委与纪委责任的主次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功能定位的论述与《党章》高度一致,在论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同时,多次论述纪委的监督责任,但明确表示二者并非处于同等地位,强调“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党委(党组)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中的主要作用。
结合第二层释义,在“主体—客体”维度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强调党委(党组)是由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组成的集体,这就要求党委(党组)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自己的“责任田”主动尽责履责。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凡事不能只“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党组)书记“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这一系列重要论述表明,党委(党组)兼具领导者和实施者的双重身份,既要履行作为领导者的间接责任,又要履行作为实施者的直接责任,更重要的是主动履行分内职责。
结合第三层释义,在“权利—义务”维度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官员责任一般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政治责任与其职位在组织中的功能及组织在国家中的功能密切相关,因为“无论是谁,只要他担任了某一公职,我们就假定他有义务履行其所处团体中的特殊职能和利益”。《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委作为人民权力的代言人,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人民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突出了党委(党组)肩负政治责任的历史使命。
(二)主责模式:强调“人人有责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依照党内“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一基本原则的历史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他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方法,既强调党委(党组)人人有责,又重点突出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一方面,党委(党组)人人有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责任制”,“党的各项工作,所有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有责任,要尽心尽力做好”。他在多个场合强调主体责任是一个责任体系,如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等等。在党委(党组)这个集体中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成员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这一重要论述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8条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得以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科学的主体责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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